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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43148号“会稽雲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0: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1号
申请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绍兴众源幕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60643148号“会稽雲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411650号“西溪雲庐及图”商标、第29290451号“雲庐”商标、第44552587号“鳳栖雲庐及图”商标、第44560752号“湖境云庐”商标、第44560782号“凤鸣云庐”商标、第59446798号“绿城湖畔云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作为相邻地域的同行,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而以欺骗手段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其并非是为真实使用为目的,而是意图牟取非法利益。五、被申请人明知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依然多次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争议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简介及企业荣誉;
2.媒体报道、活动照片;
3.合同及发票;
4.荣誉证明;
5.百度百科检索结果;
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银行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会稽雲庐”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雲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三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会稽雲庐”与引证商标一“西溪雲庐及图”、引证商标三“鳳栖雲庐及图”、引证商标四“湖境云庐”、引证商标五“凤鸣云庐”、引证商标六“绿城湖畔云庐”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信托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会稽雲庐 商标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