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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1302号“阿的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6: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73号
申请人:福州优之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1302号“阿的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76396号“阿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的宝”与引证商标文字“阿得宝”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饲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阿的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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