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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68713号“yex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8: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91号
申请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健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9768713号“ye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154120号“YETI”商标、第49016837号“YETI”商标、第42425364号“YE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先有类似案例被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字号为“YETI”,并且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YETI”及其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广泛的认可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英文字号的抢注,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报道;在先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平底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字母“yexi”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YET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底锅、饮水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对于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行业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YETI”字号,并在平底锅等商品行业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尚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ye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