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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03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0:41关于第645603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74号
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0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005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33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第9727583号图形商标演变而来,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期均晚于申请人上述商标,却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未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猫力发电站 商标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