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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456号“凯创生物CHEMTR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2:04关于第6034456号“凯创生物CHEMTR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凯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34456号“凯创生物CHEMTR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5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展会图片、购销合同、出库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体外快速诊断试剂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企业,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持续使用至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无端提起撤三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医疗器械产品照片;
2、销售合同;
3、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医疗分析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诊断设备;验血仪器;外科医生和医生用箱;医用细菌培养器;护理器械”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销售了印有复审商标的“便携式毛发研磨仪”等商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便携式毛发研磨仪”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便携式毛发研磨仪”等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凯创生物CHEMTRON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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