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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6847号“容星RONGX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1:49关于第66226847号“容星RONG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59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星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6847号“容星RONG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33391号“容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核准,故该商标已无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在先权利,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容星RONGXING 商标 佛山市顺德区容星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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