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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4463号“德政如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1: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04号
申请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4463号“德政如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格言警句,也并非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用于酒类商品上也并非通用名称、贸易用语等,具有标示来源的作用,同时,依托于申请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人已经注册了“德正如阳”系列商标,亦有“大德如阳”等商标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德政如阳”翻译资料、其他商标资料、有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德政如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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