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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8441号“妈妈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03号
申请人:薛鹏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8441号“妈妈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2555号“妈妈宝贝部落”商标、第51153193号“宝妈贝妈”商标、第29308962号“妈妈宝贝家”商标、第11694027号“妈咪宝贝”商标、第3089357号“妈咪宝贝”商标、第7314139号“妈妈的宝贝”商标、第29002646号“妈妈宝贝王”商标、第20009232号“妈妈宝宝”商标、第20009220号“妈妈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元素构成、字体设计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