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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47322号“月开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4: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15号
申请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庆万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0047322号“月开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160937号“酷开”商标、第29129401号“酷开”商标、第41239281号“酷开网络”商标、第29129429号“酷开”商标、第41247585号“酷开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并在网上进行售卖,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创维集团成员结构图、创维-RGB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书及品牌价值证明、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证明、产品图片、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荣誉、在先裁定、决定书复印件、网页检索证据、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情况、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9、11类计算机、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30件商标,其中有“水逸欧”、“飞哲鼎”、“韵沐熙”、“雷丰邦”、“润芊洁”、“高冰邦”等商标。并在鱼爪知产网上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月开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的中文部分“酷开”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29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有与耳机品牌近似的“水逸欧”,与他人商号近似的“飞哲鼎”、“韵沐熙”、“雷丰邦”、“润芊洁”、“高冰邦”等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商标、他人商号高度相近,并有售卖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他人商号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月开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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