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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6026号“莫瑞莱特 MRELT-062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11号
申请人:妮贝(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6026号“莫瑞莱特 MRELT-062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0714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7615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583094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关联关系图示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医用熏蒸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避孕用具、艾灸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其为在先有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急救用热敷布、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口罩、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莫瑞莱特 MRELT-0629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