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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02593号“好饮益禾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4: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78号
申请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秀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5502593号“好饮益禾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第11037869号“益禾堂 MILK&TEA 原沏茗作鲜饮茶番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两年时间申请了451件商标,大多数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仿冒、抄袭和抢注,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益禾堂”品牌介绍、行业排名、所获荣誉;3、“益禾堂”加盟宣传手册、招商加盟信息、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门店列表;4、相关宣传资料、媒体报道;5、益禾堂店铺图片信息、官方公众号运营情况;6、相关维权资料;7、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8、胡继红及其关联公司对“益禾堂”商标的注册情况;9、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部分商标的异议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饮水机出租”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
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包括“喜找茶”、“蜜果”、“吉古茗”、“固茗茗”、“益禾堂”、“老煮门”、“伊力老窖”、“啊爆柠檬茶”、“黑龙部落”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经被无效宣告或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益禾堂”商标已有一定宣传使用。争议商标“好饮益禾堂”与申请人“益禾堂”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由已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包括“喜找茶”、“蜜果”、“吉古茗”、“固茗茗”、“益禾堂”、“老煮门”、“伊力老窖”、“啊爆柠檬茶”、“黑龙部落”等多件与他人独创性较强饮料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好饮益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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