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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138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7:32关于第2081138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1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40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大庆市红岗区睿动健身俱乐部”,申请人一直授权给个体工商户使用。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大庆市红岗区睿动健身俱乐部营业执照;
2、申请人企业招牌及店内图片、微信小程序页面及评价;
3、店铺广告图片及微信朋友圈页面;
4、微信销售与转账记录、睿动健身入会协议及收款记录、收款码;
5、被申请人俱乐部2020年6月6日取得中国健身瑜伽段位考级培训中心资质;
6、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7、标示有复审商标的日常用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8、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具的关于设置户外牌匾的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入会协议及店内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演出;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场设施出租;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0日止。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为大庆市红岗区睿动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证据4入会协议及收款记录表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入会协议左上角显示有复审商标。同时结合证据2、3、5、7、8、9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 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场设施出租;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与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故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场设施出租;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