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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58397号“伊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9: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91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帅帅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5158397号“伊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936645号“伊利Yili及图”商标、第39977359号“伊丽”商标、第27953455号“伊利及图”商标、第27943881号“伊利”商标、第8638810号“伊利及图”商标、第8461865号“伊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伊利”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恳请认定第7608839号“伊利及图”商标、第27950295号“伊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在“牛奶、酸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2、“伊利”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行业及品牌排名;4、中国影响力研究报告;5、广告合同、发票、媒体宣传资料;6、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酵母;醋;酱油;烹饪用碱”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等商品、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酵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伊丽”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汉字部分“伊利”、引证商标四“伊利”相比较,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酵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醋、酵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伊丽 商标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