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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997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9:25关于第647997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09号
申请人:天津恒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9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75652号、第452388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商标创作理念、市场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医用气垫、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医用手套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电子针灸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导丝、医用诊断设备、外科仪器和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子针灸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导丝、医用诊断设备、外科仪器和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缝合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