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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6664号“与我共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13号
申请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6664号“与我共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与我共冕”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商品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与我共冕 商标 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