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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54881号“奶动力NIDOL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1:15关于第46654881号“奶动力NIDOL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67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文龙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6654881号“奶动力NIDOL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327456号“N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27457号“N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其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上百件商标,自2020年开始频繁进行商标申请,涉及多个类别,且被申请人已将多个商标用于出售获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NIDO”奶粉产品实物图片及产品标签;2、相关报道;3、认证证书;4、公司登记有关内容;5、订单、原产地证明、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公司基本信息等销售证据;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商标出售页面打印件、相关品牌介绍;6、相关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6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奶;食用油;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件商标,均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提出注册申请,且涉及近19个商品、服务类别。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有多件商标均处于售卖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奶动力NIDOLI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NIDO”,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奶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奶、食用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抢注并冒用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对此,我局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正当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大量囤积商标或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件商标,均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提出注册申请,且涉及近19个商品、服务类别。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有多件商标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其他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商标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奶动力NIDOLI及图 商标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