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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57118号“宏锦HONGJ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4: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宏锦鞋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企天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57118号“宏锦HONGJ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445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有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性行为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市场名称登记证;
2、申请人与温州聚隆鞋材有限公司、欣韩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市场内使用场景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租赁合同中显示申请人为出租方,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内容为店铺出租、房屋租赁等,各合同与发票的金额可以对应,且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上述发票,所显示的内容均与申请人所提交的发票信息一致,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店铺出租、房屋租赁”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店铺出租、房屋租赁”属于类似服务,故对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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