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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13462号“CLYDES BREAD&PASTRI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4:37BREAD&PASTRIES及图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7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匠心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云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雷德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413462号“CLYDES BREAD&PAST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83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于复审期间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2、由于三年疫情的影响,申请人在国内使用的证据不多,属于不可抗力。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其实际投资人的《关系说明》、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实际投资人的护照材料;
2、店面视频及销售单据材料;
3、店面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4、店面地址信息截图材料;
5、店面实景照片材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6、除证据5之外的店面实景照片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本案的复审服务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要结合申请人或其实际投资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认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店面视频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证据2中销售单据均为外文证据。证据2在缺乏相关店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经营资质证明、销售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相关店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于复审期间处于营业状态并向案外人销售了相关商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均为外文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店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于复审期间处于营业状态并向案外人销售了相关商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证据6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且证据5、证据6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相关店铺于复审期间处于营业状态并向案外人出售了相关商品。
五、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的核心在于相关服务是申请人作为服务主体为他人提供的,而非申请人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有关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向案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
六、尽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某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出现阶段性停滞。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身并未导致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停滞。我国政府亦未政策性限制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中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足以阻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关于“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