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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67339号“窖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4:3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炳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7339号“窖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66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6月21日至2022年06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蒸馏酒精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窖珍”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窖珍”牌白酒代加工合同、“窖珍”牌白酒照片;
2、“窖珍”牌白酒销售协议、销售单、销售收据及银行交易明细;
3、“窖珍”牌白酒在京东商城售卖页面展示及消费者评价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的合同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百度的检索结果、京东商城的商品页面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邛崃市临邛亦福酒类经营部于2002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0年7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蒸馏酒精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授权许可协议仅能说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的“窖珍”牌白酒代加工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白酒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的销售协议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销售单、销售收据为自制证据、银行交易明细与销售协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不足以证明销售协议得以真实履行。证据3“窖珍”牌白酒在京东商城售卖页面展示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与消费者评价亦不能对应。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