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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87389号“哟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6: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449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天尚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楚群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56987389号“哟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共递交了49枚商标的注册申请,超出其实际经营能力,申请人均未发现有关被申请人以及其关联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其名下任何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系恶意囤积商标,以实现自身的非法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哟喜”整体即表示一句口语问候,也是网络流行词汇,因此,争议商标“哟喜”与常见日语口语词“哟西”在文字构成以及发音上高度近似,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显著特征,仅代表日常用语。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惠来县腾林百货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3、360搜索“哟西口语”的页面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第181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哟喜”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哟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