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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65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6:23关于第656665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77号
申请人:阿布扎比国营石油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65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鹰图形商标的在先真实所有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7748号“JARU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完成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JARUSI及图 商标 阿布扎比国营石油销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