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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470571号“NET-VER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6: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泛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0571号“NET-VER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78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荣获2021计算机中心科技奖推文、加工厂生产产品及贴标证明、销售订单、交易邮件记录、包装图片、运单、公众号等证据中缺乏与订单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2月23日至2022年02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专用机柜”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中国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出具的新闻报道材料;
2、申请人制造商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订单、运单;
4、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5、授权信、代理商证书;
6、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7、相关邮件;
8、目录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专用机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专用机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新闻报道材料、订单、运单、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相关邮件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销售了“NET-VERSE”计算机专用机柜,型号为DAE6222B等,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专用机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