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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88278号“兔先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7: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85号
申请人:杭州兔先森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施凤枝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对第56288278号“兔先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5560372号“兔先森 KIDS”商标、第30260937号“兔先森”商标、第37797468号“兔先森”商标、(25类)第39509330号“兔先森”商标、第43416940号“赤兔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商标档案信息;2、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帽、袜、成品衣、童装、游泳衣、皮带(服饰用)、体操服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1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四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鞋、儿童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袜、连指手套、背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五被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帽、袜、成品衣、童装、游泳衣、皮带(服饰用)、体操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连指手套、背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兔先绅”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兔先森”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审理查明3可知,引证商标二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五被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二、五的最终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五的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兔先绅 商标 杭州兔先森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