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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3049号“永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8: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镇平县永超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3049号“永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49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授权主体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工厂照片;
2.作品登记证书;
3.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4.商品实物照片;
5.合同及发票;
6.微信图片;
7.销售单、出库单;
8.社交媒体使用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07月19日申请注册,于1995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面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河南省镇平县粮食局面粉厂变更为镇平县永超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2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授权书可以认定黑龙江省麟源米业有限公司、山东泉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武长富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合同及发票表明在指定期间内在大米商品上进行了销售,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米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面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