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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5176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8:38关于第95176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蓝丝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旭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1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71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代他人);技术研究;规划(技术)研究;工程;工程制图;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部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物理学(研究)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并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品牌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合同、发票;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产品照片、发货单;4、产品宣传页;5、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理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5年4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上。199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0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代他人);技术研究;规划(技术)研究;工程;工程制图;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合同及发票,其中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软件商品上,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代他人);计算机出租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的证据2、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产品照片、发货单、产品宣传页,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辣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