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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894号“ABL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9:1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894号“ABL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25号
申请人:ABLANO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4894号“ABL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4349号“ABRANO”商标、第6764337号“ABL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被撤销,且申请人已申请对不被中国所接受商品上的国际删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漆等部分商品上已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3、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经国际删减已限定为工业用化学添加剂、生产用化学添加剂、用于金属铸造的化学添加剂、用于金属铸模的化学添加剂、用于制造工业制剂的化合物、铸造厂用化学制剂、工程用化学制剂、科学用化学制品、金属铸造用化学制品、铸造工业中使用的化学制品,工业用纳米粉末商品经国际删减申请已删。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的商品现已符合《类似商品和商品区分表》之规定,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2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在第2类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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