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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3543号“衡中云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28号
申请人:河北衡水中学、衡水滏阳中学 委托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3543号“衡中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2020年就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衡中”商标。二、经过长期使用,“衡中”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29584号“衡中语文”商标、第20932513号“衡中”商标、第36106840号“衡中在线”商标、第35328265号“衡中宝典”商标、第46812207A号“衡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完全能进行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为河北衡水中学、衡水滏阳中学共同申请,引证商标五为河北衡水中学单独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法律主体不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衡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书籍、教学挂图、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书籍、教学挂图、速印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衡中云校及图 商标 河北衡水中学、衡水滏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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