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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8297号“宗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97号
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雷氏传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8297号“宗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并不缺乏显著性,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宗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及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宗传 商标 阳江市江城区雷氏传承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