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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31924号“JOY TUT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96号
申请人:广州时易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1924号“JOY TU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7689号“JOYTUTUS”商标、第65762955号“JOYTUT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的指向与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销售链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车用遮阳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JOY TUTU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