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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50815号“珍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4: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07号
申请人:河南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点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50815号“珍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8827号“珍玉缘”商标、第12868535号“好珍玉”商标、第60082439号“玉珍农家蜂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珍玉”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珍玉缘”、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好珍玉”、引证商标三“玉珍农家蜂蜜”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珍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