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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71304号“赢学优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4: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02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学天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鼎丰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3日对第49071304号“赢学优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优学派”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455428号“优学派 U·Pad”商标、第11161164号“优学派”商标、第11161165号“优学派”商标、第16784070号“优学派”商标、第23823957号“优学派”商标、第14200793号“优学派 家教王及图”商标、第18405368号“优学派 助教王”商标、第33297310号“优学派 学霸小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优学天下”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关联起来,进而产生误认、误购,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优学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决定书、裁定书;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及抢占公共领域词汇的商标信息;不予注册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自身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并不是恶意复制和摹仿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及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4月14日取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13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的观点我局不予支持。
一、争议商标中文“赢学优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优学派”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学习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双方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赢学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