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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3032号“SEAL-GL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5:32关于第64343032号“SEAL-GL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95号
申请人:特瑞堡密封系统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3032号“SEAL-G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301号“GL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在密封涂层工艺上的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品来源的功能。且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欧盟等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EAL-GLIDE”构成,其中文可译为“密封滑行”,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密封物、管道垫圈等商品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SEAL-GLIDE 商标 特瑞堡密封系统德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