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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8336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5:28关于第2178336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太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始然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3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992号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太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进货单;2、门店照片;3、房屋租赁发票;4、购物小票。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2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的进货单、门店照片、房屋租赁发票、购物小票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的商品服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SEAL-GL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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