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328450号“欧品 Oup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5:14关于第1328450号“欧品 Oupi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朝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十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8450号“欧品 O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52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投入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图片;
2.抖音店铺截图;
3.仓库和车间照片;
4.客户评价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申好针织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0日申请注册,于1999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大衣、皮衣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3月17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欧品 Oupi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