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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75733号“元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21号
申请人:德胜(张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5733号“元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5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不带有欺骗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申请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元村”百度搜索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2年11月4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7989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元村”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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