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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5294号“ZENGDA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46号
申请人:广西好百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5294号“ZENGDA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62号“一枝刘及图”商标、第43521747号图形商标、第22826994号“食儿曼及图”商标、第6894398号“吃完奖CHI WAN JIANG SAUCE及图”商标、第16423395号图形商标、第48338430号“金亿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人用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ZENGDASHE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