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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49537号“BOV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8: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54号
申请人:布威富乐瑞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山市瑞高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9049537号“BOV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创立于1822年,是瑞士顶级手表品牌。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36012号“BOVET”商标、第6795420号“BOVET 1822”商标、第9961383号“BOVET 1822 播威表”商标、第23008454号“BOVET 1822 播威”商标、第18类的国际注册第652426号、第16类的国际注册第652426号、第25类的国际注册第652426号、第11566917号、第11566841号、第11566772号、第11562867号、第11562833号、第11562791号、第11562765号、第11562737号、第11562730号、第11562687号、第11562659号、第11562608号“BOV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名下除争议商标外,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播威品牌介绍;2、手表档次排名;3、淘宝检索播威手表;4、品牌部分奖项;5、经营范围;6、宣传活动、新闻、媒体报道、明星代言、品牌合作、参加慈善、公众号及微博账号发布文章等宣传材料;7、引证商标信息;8、被申请人明下商标列表、抄袭品牌介绍;9、“BOVET”词条解释;10、被申请人认定恶意的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品商品、第14类珠宝等商品、第15类乐器等商品、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第18类毛皮等商品、第20类软木工艺品等商品、第24类织物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8类箭弓等商品、第32类啤酒等商品、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九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七在撤销复审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39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7件商标。其中含“BOVET”商标11件。另含有与德国“BESTKO”卫浴五金品牌商标相同的“BESTKO”商标3件,与该品牌对应的中文“瑞琢”相同的“瑞琢”商标3件 。含与瑞士卫浴品牌“劳芬(LAUFEN)”商标相同的“劳芬”商标12件、“LAUFEN”商标14件,“劳芬 LAUFEN”商标2件。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由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七因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的在先权利已不存在。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九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英文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据审理查明3,被申请人名下共87件商标。其中含“BOVET”商标11件。另含有与德国“BESTKO”卫浴五金品牌商标相同的“BESTKO”商标3件,与该品牌对应的中文“瑞琢”相同的“瑞琢”商标3件 。含与瑞士卫浴品牌“劳芬(LAUFEN)”商标相同的“劳芬”商标12件、“LAUFEN”商标14件,“劳芬 LAUFEN”商标2件。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亦未在答辩中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BOV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