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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78253号“桃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8: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93号
申请人:深圳市桃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8253号“桃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7306号“桃园山庄TAOYUAN RESORT”商标、第5019249号“盛世桃园”商标、第21323049号“桃园一味及图”商标、第22006385号“新桃园”商标、第28882956号“小桃园”商标、第24429740号“小桃园”商标、第20531113号“桃园会”商标、第15737306A号“桃园山庄TAOYUAN RESOR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桃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