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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0811号“惍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8: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69号
申请人:永聚实业(陕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0811号“惍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4376号“火金龟馅饼 GOLD TURTLE PIE”商标、第12286484号“火金龟馅饼 FIRE GOLD TURTLE PIE”商标、第47589802号“金龟窖”商标、第47597412号“金龟特产”商标、第47618923号“金龟手礼”商标、第47627024号“金龟唛”商标、第62467363号“金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惍龟 商标 永聚实业(陕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