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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1829号“传芯半导体SE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36号
申请人:上海传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勘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1829号“传芯半导体SE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53633号“semi desig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75119号“SEMI ecology”商标、第62943999号“SEMIEXPERT”商标、第19446688号“SEMIPOWER及图”商标、第21866554号“传芯”商标、第1622244号“SEMI”商标、第62370940号“PISEMI”商标、国际注册第1561656号“SEMITEC”商标、第19894918号“sem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七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玻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八、九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传芯半导体SEM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