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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67654号“椰乡之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2: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61号
申请人:开封市东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聚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5567654号“椰乡之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公司已注销,其注册争议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可见其缺乏真实使用目的,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66043494“椰乡之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却不使用,严重影响申请人商标的注册及使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得不使人怀疑具备一定的目的性,应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信息及注销信息截图;争议商标注册信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为无效商标。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被核准注销,且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未就其与争议商标相关的权利义务的承继情况作任何说明,亦未对争议商标的权利予以变更或转让,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申请人并未对其提出其他具体主张,我局不再对此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椰乡之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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