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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14055号“TAVO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294号
申请人:黄春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4055号“TAVO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1733号“TAVORN TV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16090号“TAVORN TV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维持注册,该裁定经二审程序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在橡皮圈、防水圈、胶套、合成树脂(半成品)、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维持注册,该裁定经二审程序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TAVORN”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TAVORN”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皮圈、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电绝缘橡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橡皮圈、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电绝缘橡胶制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皮圈、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电绝缘橡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TAVO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