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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8368号“抱鱼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30号
申请人:上海百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8368号“抱鱼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抱鱼烧”并非固定汉语词汇,由申请人结合主营服务内容特点精心构思设计而来,本身具备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项目并无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不影响其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仅直接表示内容特点”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照片;实体店及包装物料照片;微信小程序及网店搜索截图;相关推广信息及报道;百度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抱鱼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抱鱼烧 商标 上海百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