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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383762号“SOFFE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5: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48号
申请人:赫利纳印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秋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0383762号“SOFFE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489304号“SOFFELL及图”商标、第28489309号“SOFF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原注册人对申请人在先“SOFFELL”系列商标刻意抄袭和摹仿,同时恶意抄袭其他品牌,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
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3、申请人商标信息、企业信息、关联企业信息等;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信息、被抄袭品牌介绍、相关裁定书等恶意证据;
5、申请人产品介绍、产品图片等;
6、所获荣誉;
7、网络店铺销售证据;
8、网络搜索截图、宣传推广材料、相关报道等;
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0、经销协议、申请人产品出口中国的相关材料等销售证据;
11、作品登记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并不具备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权利。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一件商标,是为了发展自身化妆品的正当经营行为,没有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花露水”的百度百科介绍及网络店铺销售页面截图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保定市众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2022年5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李秋香,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驱昆虫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在十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产自泰国的防蚊液、香精油、止痒水商品商标名称相同或相近,如“BEAUTY BUFFET”、“MISTINE CELEBRITY”、“八仙筒POY-SIAN”、“peppermint field”、“vapex”、“芝芙莲Giffarine”等。其中第39070796号“SOFFELL”商标、第20370830号“Dawiwa”商标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止,部分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与其“驱蚊产品”有关,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SOFFELL”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SOFFELL”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在十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产自泰国的防蚊液、香精油、止痒水商品商标名称相同或相近,如“BEAUTY BUFFET”、“MISTINE CELEBRITY”、“八仙筒POY-SIAN”、“peppermint field”、“vapex”、“芝芙莲Giffarine”等。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SOFF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