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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74416号“云朵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7: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朵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会玲
申请人因第16274416号“云朵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9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不成立,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处于被执行状态,执行标的金额巨大,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及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均处于冻结、扣押状态,无任何资金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商业宣传、使用。申请人目前正在启动破产清算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下发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3、申请人限制消费令。
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并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云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本案申请人云朵网络有限公司。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未使用复审商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事由应当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18)浙01执2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浙01执24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可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对申请人及孔德菁因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综上可知,申请人因财产被冻结、扣押等而无法使用复审商标属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云朵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