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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38016号“CARKNIGH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6:52关于第28838016号“CARKNIGH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96号
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朗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双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2日对第28838016号“CARK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在资产管理、包括各职业球队队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代表NBA的资产管理公司,NBA在全球包括中国的各球队队标如商标注册和版权保护均以该资产管理公司,即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的“CLEVELAND CAVALERS及图”商标已在世界范围的广泛使用和注册,已为世界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图形侵犯了申请人已经公开发表的在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完全是针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抄袭模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实施的抢先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必将引发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民法总则》第七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下属30支篮球对的队徽;百度搜索结果;完了及媒体报道;商标注册档案;《骑士队公布全新对标将于2017-2018赛季启用》文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创的汽车配件品牌,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不具有主观恶意性,完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存在瑕疵,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要求,不能作为支持其理由和主张的证明。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中,图形部分的显著性明显强于文字部分,且争议商标含义“车骑士”,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含义“骑士/克利夫兰骑士”,二者含义的主要承载者均为名词“骑士”,二者从读音上来说并未构成实质性区别,被申请人相关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显示,申请人下属30支篮球队的队徽,其中就包括申请人下属职业篮球队克利夫兰骑士队徽意在说明此标志属于申请人所有,是申请人旗下球队的队徽,更是申请人的美术作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太过牵强附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全部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内燃机火花塞等商品上。
申请书首页所列第24467236号“CLEVELAND CAVALIERS及图”商标、第24467237号“CLEVELAND CAVALIERS及图”商标、第24467238号“CLEVELAND CAVALIERS及图”商标、第24467240号“CLEVELAND CAVALIERS及图”商标、第24467242号“CLEVELAND CAVALIERS及图”商标、第24467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商品、第9类光盘等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第18类钱包等商品、第25类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民法总则》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亦不存在密切关联,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火花塞等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四、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CARKNIGHT及图 商标 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