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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39420号“尚私宅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6: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45号
申请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震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2日对第48639420号“尚私宅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334813号、第7095044号、第9288036号、第23514645号、第23512980号、第23513456号、第38107362号、第38097079号“尚品宅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尚品宅配”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明知申请人的商标而进行的抢注行为。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营业执照、变更资料;2、申请人厂房、车间、生产线、仓库、实验室、展厅、产品设备清单;3、品牌注册和使用历史说明、品牌在国内外注册情况;4、品牌实际使用情况照片;5、品牌最早及连续使用的荣誉、报道;6、领导视察、政府表彰、申请人荣誉证书、纳税证明;7、品牌排行、销售情况审计报告、销售发票、专卖店明细;8、2009-2018年度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广告图片;9、相关报道;10、行业认定商标驰名的函;11、在先判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73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尚品宅配”商标进行了积极使用与推广,二者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名下共73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近似情形难谓巧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玩具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家具;木制家具隔板”等商品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条款宣告争议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尚私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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