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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656522号“URBAN HUNT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8: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59号
申请人:猎人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俊锦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27656522号“URBAN 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8类注册的第22801508号“HUNTER及图”商标、第8477504号“HUNT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93373号“HUNT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8984号“HUNTER ORIGINAL及图”商标、第8127188号“hunter”商标、第569207号“hunt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9945号“HUNT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00036号“HUNTER FIELD”商标、国际注册第1300042号“HUNTER FIEL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0016号“HUNTER ORIGINA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45795号“HU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将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三、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HUNTER”商标。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良序运行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相关决定、裁定;
3.相关宣传、报道、销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二、五、六初步审定日期、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一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第25类防水靴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有关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认读文字“HUNTER”,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皮制系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原料材质等方面基本一致或具有较强的重合,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且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知,其“HUNTER”商标在靴子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系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03日
信息标签:URBAN HUNTE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