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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03563号“小囧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8: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81号
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建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40203563号“小囧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2155972号“小样”商标、第13534872号“小样”商标、第13635941号“小样”商标、第17964588号“小样!”商标、第18962772号“小样!”商标、第7973157号“小样”商标、第13534944号“小样”商标、第15860659号“小样”商标、第17137282号“小样”商标、第17964982号“小样!”商标、第18962925号“小样!”商标、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第17965055号“小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在多个商标转让平台公开售卖,该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严重扰乱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2、申请人商标管理制度及商标防御体系证明材料;3、生产许可证及质量管理认证情况证明材料;4、申请人厂房厂貌及办公区照片;5、纳税证明及审计报告;6、排行证明;7、相关产品国内外销售情况、使用图片;8、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图片;9、所获荣誉、专利使用及保护情况;10、“好彩头及图”商标的驰名认定批复、驰名申请材料;11、淘宝、京东、拼多多平台证据保全公证书;12、尚标商标转让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润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十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面筋、蛋糕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后引证商标三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4、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后经诉讼程序,上述裁定已生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3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二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出具体理由及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小囧样 商标 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