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006628号“欣沗江 xinhongj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9: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81号
申请人:怀化新黍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盛世伟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3日对第49006628号“欣沗江 xinhongj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474701号“新黍红”商标、第12611805号“新黍红 New Shu red及图”商标、第35908520号“新黍红 New Shu Hong及图”商标、第49095229号“新黍红 New Shu Hong及图”商标、第35915952号“新黍红及图”商标、第52947858号“新黍红 New Shu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最早使用、注册,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新黍红”系列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新黍红”系列商标进行摹仿,“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性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如果核准注册投入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一定联系,而且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打破市场上长期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与本案相近似的案例很多都维权成功。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专利证书;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胜诉案例;商标注册证;产品图片;实际使用资料等。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获证,理应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是想通过合法的途径达到其不合法的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出库单;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辣椒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六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四、六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上述商标不应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设计手法 、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欣沗江 xinhongjiang